“刘冰奖学金”由甘肃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一次性向兰州大学捐赠人民币 200 万元设立,其中 100 万元用于奖励具有创新能力和创新成就的研究生。
为了保证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兰州大学研究生“刘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具体负责该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兰州大学全日制非在职在籍研究生,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不超过 4 年,硕士生修学年限不超过 3 年。
1.热爱科学,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科学研究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国内外重大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具体成绩须满足以下任意一条:
(1)博士研究生发表 SSCI 或 A&HCI 或 CSSCI(B 类及以上)或 SCI(影响因子排名在该领域学术期刊 25%内)文章一篇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发表 SSCI 或 A&HCI 或 CSSCI(C 类及以上)或 SCI(影响因子排名在该领域学术期刊 35%内)文章一篇及以上。
(3)研究生阶段在全国或国际学科性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4)科技发明有重要影响或能够带来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上述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兰州大学。
3.已成功用于该奖学金申报和评定的个人成果不得用于申报当年度国家奖学金及其他社会类奖学金。
奖励额度为每人 5000 元,每年评定 20 名研究生或科研团队,原则上人文社科类 8 名、理工类 8 名、医学类 4 名,执行期为 10 年。
1.学校每年九月初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2.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请,由本人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刘冰奖学金”申报表》,并提交科研创新证明材料。
3.各学院、研究院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进行初选、推荐。评选条件、推荐名额、选拔程序和推荐结果公正公开。
4.九月底,各学院、研究院将推荐结果连同证明材料提交 “刘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十月初,“刘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审查合格的申报研究生进行评审、公示,最后确定获奖人选。
6.十月底,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颁奖,协调奖金发放,归档获奖研究生材料。
1.本办法由兰州大学研究生“刘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30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