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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日期:2022-05-13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兰州大学章程》以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某一行业(职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三条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具有相应层次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资格的单位(学院、研究院、中心等,以下简称“培养单位”)为研究生培养的二级单位。各培养单位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培养单位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监督培养计划执行、指导课程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工作。

第二章 选拔方式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研究生根据选拔方式分为以下类型:

硕士研究生分为普通招考录取的硕士生和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硕士生。

博士研究生分为普通招考录取的博士生和在校优秀硕士生经考核录取的硕博连读博士生。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2至3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4年。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以其入学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为准。

第六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为基本学制基础上增加1年;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基础上增加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或女性研究生在读期间因生育,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增加1年。研究生学习年限超出基本学制者,以每半年为期延长学习年限。

第七条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以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的形式之一结束学业。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八条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即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含行业导师,下同)共同指导。校内导师一般为第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校外导师可视实际情况参与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写作与答辩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九条校内导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培养研究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指导研究生了解并掌握学术规范和职业伦理;

(三)参与制定所在专业类别(领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依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四)开设高水平和应用性的研究生课程或开展专题性研讨活动,夯实研究生的专业基础;

(五)加强与校外导师的合作,积极争取横向研究项目及经费,引导研究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切实提高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

(六)定期指导、检查、督促研究生按培养计划推进课程学习任务,执行专业实践计划,帮助研究生达到其申请学位所需的课程、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及答辩等方面的要求;

(七)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与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八)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研究生提出分流选择建议;

第十条各培养单位要加强校外导师队伍建设,按照要求为研究生选聘校外导师。校外导师的基本条件是: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了解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熟悉所指导的专业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热心在我校培养研究生,能够对培养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四)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影响力的专家;

(五)担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校外导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

(二)开展专业实践教学活动,指导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

(三)参与指导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选题和研究工作;

(四)为研究生的职业发展提供指导和建议。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校外导师选聘,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审批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培养单位遴选推荐。各培养单位应从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指导水平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对于续聘申请者,还应结合上一聘期的考核情况。校外导师拟聘任名单经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进行形式审查;

(三)研究生院为审查通过的校外导师统一发文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校外导师实行聘期制,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期为三年,博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期为四年。任期届满后,重新遴选或根据考核结果续聘。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校外导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履职能力、工作精力投入和工作实绩等。考核不合格的校外导师研究生院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校内导师和研究生基于双向选择建立指导和被指导关系,最迟应于学位论文开题前完成双向选择。研究生校外导师的确定方式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最迟应于专业实践开展前完成。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的相关信息须完整录入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各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尚未确定导师前,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履行学业指导和业务审核职责。

第十五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导师,导师变更程序按《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应当根据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标准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应充分体现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明确培养目标,创新培养模式,强化实践环节,落实培养单位和导师对研究生培养的主体职责,积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第十七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参考性或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体现学校特色的培养方案;

(二)应遵循研究生培养规律,充分吸收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把握行业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体现与相关行业职业资质的有机统一;

(三)应体现应用性和职业性,突出专业知识和应用能力培养,着力增强研究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应体现所在专业类别对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对培养过程提出明确规定;

(五)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制定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培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要素:专业类别(领域)名称和代码、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学制及学习年限、培养方向、培养方式、课程教学要求、专业实践、基本学分要求、学位论文、毕业和学位授予等。

第十九条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学校和行业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由教育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在相应年级研究生入学前发布执行。

第二十条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或学制、专业类别(领域)调整时,应先完成相应培养方案在研究生院的审核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依据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环节)学习计划和实践工作计划。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般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通过管理系统完成制定。导师和培养单位应对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情况进行指导和审核。

第二十二条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的,研究生应根据学校的时间安排提前申请变更,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中培养基本要求、基本学习年限、学分要求等关键要素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课程设置及其属性等信息如确需调整,由各培养单位提出修改申请,经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后将完整培养方案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课程学习与培养环节

第二十四条各培养单位应参考《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为研究生开设高质量的课程,鼓励研究生自主学习、按需学习。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和学分要求,依据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参考性或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学校和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设置原则是:

(一)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基础性、实践性和应用性;

(二)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充分结合行业需求,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动态;

(三)要重视拓展职业素质,鼓励积极聘请国内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参与教学,与校内教师联合授课;

(四)鼓励开设行业知识、职业道德等与职业发展相关的课程,加强团队精神和交流表达能力的培养;

(五)鼓励将课程与执业资格认证紧密衔接;

(六)课程体系和教学要求不得与学术学位研究生趋同构建。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因欠缺所在专业类别本科或硕士层次专业基础知识,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有关课程。研究生补修课程给予成绩认定,不计学分。

第二十七条鼓励研究生根据个人发展选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任选课程给予成绩认定,不计学分。

第二十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环节由资格考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专业实践、预答辩等构成。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必修环节设置和学分要求按照当年发布的培养方案执行;课程教学的详细要求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考试

第三十条资格考试是专业学位硕博连读生的必修环节,旨在对硕博连读生的专业基础、培养潜力和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其后续学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公开招考博士生是否参加资格考试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资格考试要求最晚于硕博连读生入学后第三学期完成,不计学分。资格考试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开题。逾期未参加资格考试,成绩按不合格评定。

第三十二条资格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面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二)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知识储备;

(三)开展实践性研究工作所需的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培养潜力;

(四)开展学术交流的语言水平。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资格考试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资格考试。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遴选不少于5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参与考核工作。学校鼓励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考核工作。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考核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资格考试办法;

(二)组织资格考试笔试的命题;

(三)审核资格考试的结果;

(四)对本单位资格考试中出现的疑义做解释,对争议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各培养单位应选聘专人做好考试过程和成绩记录。如采用面试形式,记录人应就专家提出的问题、研究生回答(解答)问题的情况做详细记录,字迹要清晰。

第三十五条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对每位博士研究生的资格考试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作出评定,并综合博士研究生的道德品行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写出综合评语,同时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资格考试登记表》,登记表由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签名。

第三十六条首次参加资格考试评定成绩为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允许至少在间隔3个月后申请再次参加资格考试,第二次仍不合格者,进行分流选择。

(一)尚具备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的硕博连读生,经学生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转为硕士研究生继续培养。转为硕士生后的专业应为同一培养单位内与其博士相同或相近的硕士专业,年级与博士入学年级保持一致。培养方案按照相应专业的硕士培养方案执行。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硕士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时间起点从博士入学算起。分流的博士生,达到创新性成果要求,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授予相应学位。

(二)不具备硕士培养条件或本人不愿意分流的,做退学处理。退学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培养单位要加强考试组织,考试内容、考试形式、考试评分准则、考试结果使用等重要信息应向师生提前公布。

第三十八条《兰州大学研究生资格考试登记表》由各培养单位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各培养单位应做好资格考试试题、答卷、记录、成绩和评语等材料的存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七章 开题报告

第三十九条开题报告是所有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提出研究计划的必修环节。所有研究生均须参加开题并通过考核。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要求最晚在第三学期结束完成。考核通过者获得1学分。

第四十条研究生应选择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实践性课题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选题应具有实践性、创新性和可行性。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二)课题的应用价值和国内外现状分析;

(三)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拟采取的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五)课题的创新性;

(六)计划进度和预期成果;

(七)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开题报告应以答辩形式公开进行,研究生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由培养单位召集至少3名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开题报告答辩专家中应有行(企)业专家参与。

第四十三条开题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记为不合格:

(一)论文选题不当,不符合专业类别应用研究方向,预期目标过高、过低的;

(二)学位论文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所在专业类别要求的;

(三)已进行的准备工作量不充分的;

(四)论文计划缺乏严密性或可操作性,安排不周的。

第四十四条因故不能参加开题的研究生,应于开题前提出延迟参加开题的申请,获得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参加下一次开题。未经批准不按要求参加开题的研究生,当次开题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必须重新开题。开题报告通过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研究生开题报告由各培养单位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八章 中期考核

第四十六条中期考核旨在对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对研究生的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其后续学业安排提出意见和要求。所有研究生必须参加中期考核,考核通过者获得1学分。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中期考核最晚于入学后第四学期完成(学制2年的研究生最晚于第二学期完成)。中期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学位申请环节。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中期考核。教育指导委员会应遴选不少于5名教师参与考核工作,人员遴选应具有代表性。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考核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二)审定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结果;

(三)对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中出现的疑义作出解释,对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包括:

(一)培养单位结合日常表现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和学术规范遵守情况进行考评;

(二)培养单位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必修环节完成情况,督促研究生对照培养方案完成学分要求;

(三)培养单位组织汇报答辩,由教育指导委员会遴选出的专家听取研究生个人汇报,重点考察其自学位论文开题以来论文撰写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就其学位论文的后续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研究生中期考核答辩专家组应有行(企)业专家参加。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要求。

第五十条中期考核的成绩按合格、不合格给予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记为不合格:

(一)思想品德、科学道德和学术品行不符合学校培养要求;

(二)开题未通过或开题后学位论文工作无明显进展;

(三)逾期不参加中期考核者。

第五十一条首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允许至少在间隔3个月后再次参加中期考核,仍不合格者,进行分流选择。

(一)尚具备硕士培养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转为硕士研究生继续培养。转为硕士生后的专业应为同一培养单位内与其博士相同或相近的硕士专业,年级与博士入学年级保持一致。培养方案按照相应专业的硕士培养方案执行。转为硕士生后,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硕士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时间起点从博士入学算起。分流的博士生,达到创新性成果要求,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授予相应学位。

(二)本人不愿分流的博士研究生或不具备硕士培养条件的博士生和硕士生,给予退学处理。退学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各培养单位要加强中期考核组织工作,安排专人对中期考核过程进行记录。中期考核的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评分准则、考核结果使用等重要信息应向师生提前公布。

第五十三条中期考核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应将《兰州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其他材料由各培养单位做好存档,以备查阅。

第九章 预答辩

第五十四条预答辩是全体研究生的必修环节,不计学分。预答辩旨在帮助研究生发现学位论文中的问题,为其修改论文提供意见和建议,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五十五条研究生的预答辩应在培养单位公开进行,邀请不少于3名专家对论文工作的主要成果和实践性进行评议。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预答辩应有行(企)业专家参与。预答辩的具体完成时间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

第五十六条预答辩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预答辩通过后方可参加正式学位答辩。

第五十七条预答辩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作出实质性的调整和改进,直至预答辩通过方可参加正式学位答辩。

第十章 专业实践与实践基地

第五十八条专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也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研究生应当进入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

第五十九条专业实践应遵循“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专业实践主要采取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研究生入驻实践基地的方式进行,也可由导师结合所承担的横向课题安排学生进行。

第六十条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长和学分要求,根据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参考性或指导性培养方案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半年。

第六十一条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前,应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计划,实践计划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践环节。

第六十二条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由各培养单位按照实践基地协议履行派出和管理职责;研究生进入导师或个人联系的行(企)业单位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应签订专业实践协议。研究生的实践协议,要切实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研究生的劳动价值和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生的个人安全。

第六十三条专业实践由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校内培养单位应做好研究生安全、保密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教育,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与联系。

第六十四条专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须提交实践报告。专业实践报告的内容应与开展实践活动的行(企)业紧密联系;实践报告的成果应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或具有积极的行业参考价值;专业实践报告应与论文工作紧密结合。各培养单位应结合行业背景,对专业实践报告的体例和内容作出具体要求。

第六十五条校内培养单位和专业实践单位应对专业实践情况进行考核。专业实践成绩的评定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专业实践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学位(毕业)申请环节。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报告归入个人档案。

第六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组织,落实组织机构和工作责任,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夯实专业实践的内容和标准,加强过程管理和纪律要求,制定考核方式和考核成绩评定办法等。

第六十七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除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参考性或指导性培养方案有明确规定外,可结合其工作实际,专门制定其专业实践计划和考核方式。

第六十八条研究生实践基地是各培养单位与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社会组织、党政机关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为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人才培养平台,是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是产学研用结合的重要载体。专业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建立。

第六十九条专业实践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培养单位可以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与合作单位签署院级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协议。

第七十条专业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合作单位有行业或区域代表性,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满足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的需求;

(二)拥有一定数量具备研究生指导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能够稳定提供研究生专业实践必需的科研合作项目或实践平台;

(四)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满足需要。

第七十一条校内各培养单位是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应全面履行各项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实践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

(二)负责专业实践研究生的选拔、派出、考核等各项工作;

(三)落实研究生与实践基地校外导师的双向选择;

(四)加强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协调解决专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六)共同维护实践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七十二条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建立协调机制,妥善处理专业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切实维护我校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合作单位的正当利益。

第七十三条校级专业实践基地从院级实践基地或者与学校签署合作协议且已经承担实质性人才培养任务的知名合作单位中进行认定。

已经承担过两批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且实践效果良好的院级实践基地可以申请校级专业实践基地。校级实践基地主要从承载规模、研究生满意度、承担横向课题、科研经费进账、科研成果转化、社会影响力、学生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进行评估。校级专业实践基地由研究生院组织认定。

第七十四条学校给校级实践基地提供一定的运行经费,在绩效考核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中予以奖励,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实践基地。

第七十五条学校定期对校级实践基地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予以撤销。

第十一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七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合格,达到学位(毕业)论文创新性成果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十七条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承担应用性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按照各专业类别学位授予标准执行。

第七十八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行业领域实际,应有现实针对性、应用性。学位论文应能综合反映学生运用知识和方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完成过程及作品不得违反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行业准则。根据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可以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法、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的形式表现。

第七十九条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学位(毕业)论文创新性成果要求,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允许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十条研究生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合格,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但达到培养单位毕业条件的,可以向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单独撰写毕业论文。导师和培养单位如同意,须参照学位论文要求组织毕业论文查重、评阅和答辩,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者,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一条毕业论文书写规范及格式与学位论文要求一致;毕业论文查重、送审、评阅、答辩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可与学位论文答辩合并组织,也可以单独组织。申请毕业答辩的研究生需填写毕业论文答辩材料,答辩材料归入档案。

第八十二条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的组织工作,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毕业工作实施细则。细则应包含适用对象、毕业条件、毕业论文书写规范及格式、毕业论文查重规则、评阅办法、答辩组织等。

第八十三条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照各培养单位实施细则完成全部工作后,将审核通过的毕业名册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各培养单位依据本规定的体例和相关章节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细则经教育指导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实施细则在研究生入校时向师生公布并作为研究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

附件1

兰州大学研究生资格考试登记表

学号


姓名


学院


学生类别


专业


指导教师


考核小组成

小组成员

姓 名

职 称

所属学科(类别)

工作单位

组 长





















记录人姓名、职称


资格考试安排(考试形式、时间、地点等)

考试形式(可填写笔试、口试、面试、实验操作等形式):

时间:

地点:

资格考试记录(包括考试题目、考试过程及解答情况,笔试须附答卷):

(可另加附页)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资格考试结

考核小组评语(根据博士研究生的道德品行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写出综合评语):

成绩:□合格 □不合格

决议(在相应的括号中打√):

①考试合格,继续学习,可申请学位论文开题。 ( )

②首次考试不合格,进行重考。 ( )

③考试不合格,分流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 )

④考试不合格,退学处理。 (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考核小组审核,同意该生考核结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兰州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考核登记表

学 号


姓 名


学 院


学生类别


专 业


研究方向


开题日期


指导教师


论文题目


开 题 报 告 内 容

选题来源

□纵向课题□横向课题□自选 □其他

(一)立题依据(包括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附主要的参考文献)

(二)研究方案(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及可行性研究、计划进度、预期的研究进展)

(三)课题的创新性、实践性

(四)研究基础(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和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考核小组成

[1]小组成员

[2]姓 名

[3]职 称

[4]所属学科(类别)

[5]工作单位

[6]组 长

[7]

[8]

[9]

[10]

[11]组 员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考核结果

[20]□合格 □不合格

考核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兰州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

学 号


姓 名


入学年月


学生类别


专 业


指导教师


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培养环节完成情况、科研进展(专业实践情况)、论文撰写情况的自我评定(300字内)

导师意见

对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综合评定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考核小组成

小组成员

姓 名

职 称

所属学科(类别)

工作单位

组 长





















思想政治表现及日常操行考核

主管书记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课程学习

情况审核

总学分(应修 学分),已完成学分。

必修环节完成情况审核

必修环节名称

学分

考核结果







中期考核结

考核小组评语(根据研究生的道德品行表现、课程学习、科研进展情况、专业实践情况、论文撰写情况写出综合评语):

成绩:□合格 □不合格

决议(在相应的括号中打√):

①考试合格,继续学习,可继续培养。 ( )

②首次考试不合格,进行重考。 ( )

③考试不合格,分流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 )

④考试不合格,退学处理。 (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考核小组审核,同意该生考核结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学位类别


专业领域


校内导师


实践地点名称


校外(行业)导师


实践时间


专业实践计划



专业实践报告(内容应与开展实践活动的行(企)业紧密联系;应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或具有积极的行业参考价值;应与论文工作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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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行业)导师综合评语(主要包括研究生实践期间的出勤情况、完成工作内容、工作技能、沟通能力、工作业绩等综合各方面的评价)

校外(行业)导师签名(专业实践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校内导师综合评定(根据个人专业实践报告、校外导师评价、提供的实践成果等综合评价)

成绩(专业实践报告由研究生提交校外导师审查,然后由校内导师进行考核并提交成绩):

□合格□不合格

校内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