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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条例

日期:2013-05-03点击数: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育优良学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高职)学生,不论在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均按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考试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重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进入考场后,不听从主、监考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坐;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六)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
(七)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和不按规定交卷;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有违纪行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警告;
(二)携带或事先在考场藏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与其它考生传、接草稿纸或其他物品;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九)纠缠教师更改试卷内容;
(十)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答卷答案雷同;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利用通讯设备作弊;
(三)与其他考生交换试卷;
(四)找人代考;
(五)替他人考试;
(六)组织作弊;
(七)窃取试题;
(八)考试违纪或作弊,证据确凿,而态度极其恶劣;
(九)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过处分,再次作弊;
(十) 利诱或胁迫他人为其透题、更改成绩或创造作弊条件。
第七条 因考试作弊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视其在校表现情况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八条 毕业班学生因考试作弊,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